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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 21:10  点击: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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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四、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 
七,药师,执业药师证,中药师证,药剂师等均可办理。 
联系电话:13552969724 
   
 联系QQ:50165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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